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收费管理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工作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制收费按照《东北财经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三条 学校学费、住宿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的日常管理机构,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后勤集团、各学院等为协同单位。
第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信息;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转专业等学籍异动信息;逾期未报到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信息;毕业学生信息等。
第六条 财务处每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在学校网站和财务处网站发布缴费通知。学生缴纳费用后财务处应及时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电子票据,并按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七条 各学院应及时传达学校收费工作要求,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按要求履行缴费义务,积极有效开展收费宣传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需指定专人,各学院需指定年级辅导员负责学费和住宿费催缴工作,保证费用催缴责任明确、高效运作。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对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在学籍注册、选课、期末考试、成绩管理、毕业论文开题、答辩、学位论文外审等环节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条 学生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未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享受奖学金、评优推优、推免研究生及其它受惠资格。
第三章收费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校园统一支付平台自主缴费。
第十二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应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及时报送财务处,若申请贷款的金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学生应及时补齐差额。
第十三条 因转学、复学、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变化的,变动后学费按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复学后按所在学院、年级、专业标准收费;如已缴纳费用,休学当年不退其已缴费用,已缴费用转入下学年。
第十五条 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缓交、缓交期限(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等明确意见,报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党委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将缓交学生名单在每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提交财务处和后勤集团。提交缓交申请的学生,在缓交期限结束前应当及时缴纳费用,对于缓交期限结束后仍未缴纳费用的,即将该生列入欠缴费名单,由各部门配合进行催缴工作。对于已办理暂缓交费手续且又处于毕业年级的欠费学生,必须在毕业前缴清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六条 学生毕(结)业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学生所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先审核学生交费情况,对欠费学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欠费催缴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定期统计学生欠费总体情况并督促各相关单位开展欠费催缴工作。
第十八条 后勤集团应定期整理学生住宿费欠费名单,并及时将欠费名单提交各相关单位开展欠费催缴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定期登录财务查询系统查询学生学费欠费名单并进行相应的催缴工作。
第五章学生退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费退费程序。学生经学校批准提前结束学业的,可根据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出具的结束学业审批意见、经所属学院负责人签批的《东北财经大学退费申请表》《东北财经大学退费明细表》及学费缴纳收据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退费程序。学生经学校批准退学或其他原因办理退宿的,可根据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出具的结束学业审批意见或学院审批的退宿意见、学院负责人签批的退费申请,到后勤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办理《公寓离寝验收单》。后勤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根据《公寓离寝验收单》、经后勤集团负责人签批的《东北财经大学退费申请表》《东北财经大学退费明细表》及住宿费缴纳收据到财务处办理住宿费退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原《东北财经大学欠缴学费、住宿费管理规定》(东北财大校发〔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