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 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 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32 号)等要求,以及各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 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 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总额控制、考核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优先执行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在不违反国家、委托单位有关科研资金管理的前提下,优先执行项目合同书有关间接费用的预算约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比例核定
第五条 以学校为项目责任单位的预算制科研项目最高可按 照国家相关经费主管部门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核定间接费用比例,无明确规定的间接费用比例不设下限。
第六条 跨单位合作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合作协议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对于合作协议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拨入学校的项目经 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应项目类别核 定间接费用比例;因科研需要由学校外拨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 人须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写明外拨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与金额。
第七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基础核定比例规定如下: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21〕177 号),预算制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 30%;
2.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25%;
3.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 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60%;
2.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50%;
3.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4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间接费用的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确需调剂的,项目负责人可按程序申请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 237 号),预算制科研项目按照不超过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 万元及以下部分 40%;
2.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 30%;
3.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可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1.结项等级为“优秀 ”的,50 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 过 6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5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40%。
2.结项等级为“良好 ”的,50 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 过 5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4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30%。
3.结项等级为“合格 ”的,或以“免于鉴定 ”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学校审批通 过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结项 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申请调增间接费用,调增部分的间接费用全部用于项目组科研绩效支出。
(三)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研究项目按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285 号),预算制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40%;
2.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30%;
3.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
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 50 万元及以下部分 可提高到不超过 6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 不超过 5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40%,具体范围由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研究项目间接费用的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确需调剂的,项目负责人可按程序申请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四)包干制科研项目
包干制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不设比例限制。
(五)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按照《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财教规〔2021〕3 号),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和辽宁 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2 万元(含)以下不设比例限制,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2.2 万元至 10 万元(含)不超过 50%;
3.10 万元至 30 万元(含)不超过 40%;
4.30 万元至 50 万元(含)不超过 30%;
5.超过 50 万元的不超过 20%。
其他纵向项目,如项目主管理部门无明确规定的,执行辽宁 省哲学社会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比例,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间接费用。
(六)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金额足额一次性提取 2%的科研管理 费,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优先执行项目合同书有关间接费用的预算 约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东北财经大学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研究项目以外,其他 各级各类预算制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一经核定一般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
第三章 间接费用的分配及使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用途为:科研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 消耗;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支持科研发展所发生的管理费 用;科研绩效费,主要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学校暂不 提取科研补偿费,科研管理费按照总经费的 2%或者间接费用的 5%提取,剩余部分用于科研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第十条 间接费用严禁用于租赁办公场所和基础设施建设,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严禁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绩效费,根据项目 进展、中期评估、结项验收情况自主安排使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支出其余部分科研绩效费,待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方可申报支出。
项目在研期间,发生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情况的,该项目已提取间接费用中的科研补偿费和科研管理费不予转出;未支出的 科研绩效费余额,在办理完离职审批手续后,可申请转至其新就职的项目责任单位。
项目在研期间,发生项目负责人滞留国外不归、辞职等工作 变动情况的,该项目已提取的间接费用不予转出,其中未支出的科研绩效费余额由学校统筹使用。
因故撤项、项目成果存在严重学术道德问题以及未通过结题验收的,不得使用科研绩效费,已支出的部分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原渠道退回。
第十二条 课题组成员从科研绩效费中获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间接费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绩效费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 科研绩效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间接费用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或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等情况,学校将全额扣发科研绩效,已发放的绩效将予以追回,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课题组成员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虚假导致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实施。《东北财经大学科研项 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22〕26 号) 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