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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东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

2024.09.04


东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管理,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 研环境,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批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科 技管理专项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以及其他各类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 ,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 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 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 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 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

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 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

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

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 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 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 用, 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的科研补偿费,科研管理费,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科研绩效费。

第六条  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 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一次性足额提取科 研管理费,学校暂不提取科研补偿费,科研绩效费和直接费用由项目 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不设比例限制, 科研绩效费按照学校工资制度进行管理。项目经费支出流程执行《东 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优先保障项目直接费用支出。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 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承诺书作为项目负责人使用 科研经费、规范学校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的依据,签署后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 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 , 结余经费由项目组继续使用,项目组应科学安排结余资金使用,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条  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支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 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 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 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按照《东北财经大学科 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有与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北财经大学科研项 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东北财大校发〔2022〕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