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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东北财经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公务交通费用管理,严格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根据《辽宁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车改组字〔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交通费用是指各单位、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赴市内各区办理公务的交通费用,包括乘坐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社会化租赁车辆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各类人员因公务需要在大连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和周边地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按《东北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教职工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的公务出行出差,往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等发生的交通费按《东北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市内交通费包干规定报销,不能作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第五条  外事用车参照学校接待外宾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研经费报销交通费参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自驾或搭乘其他教职工私家车出行的不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公务交通费用实行学校预算总额控制,在各单位、各部门办公经费中报销,使用时按照部门经费的审批程序履行签批手续,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公务交通费用预算执行,无预算、超预算的公务交通费用不得签批。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公务交通费用管理,严格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支出,在保障正常公务活动需要的基础上,公务交通费用只减不增。
第十条  公务交通费用预算调整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交通费用预算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年度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安排。


                              第三章 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会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计入“会议费”,公务接待发生的交通费计入“公务接待费”,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发生的交通费计入“学生活动费”等相关科目,不作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在公务发生后30天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60天。会议、接待、组织学生活动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随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学生活动费一并报销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报销时应填写《东北财经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审批单》(见附件),注明每次公务出行的日期、时间、往返地点、公务事由并附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应提供合法的公务交通费用票据,包括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租车票据等,网约车及租车还需提供行程明细。
单次的公共汽车、地铁票据可以报销,充值的公共汽车、地铁票据不予报销。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公务出行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出行”的管理程序执行。公务出行应坚持厉行节约,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地铁等),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选择出租车或网约车等出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管理各类人员公务用车活动和经费报销,对本单位执行公务出行审批制度、公务交通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公务交通费用出行人对公务交通费用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从公务出行的时间、地点、事由及发生金额等方面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进行合理性审核,对不合理或相关性不充分的公务出行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公务出行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东北财经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