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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财务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18.0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保管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财务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财务处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小印、发票专用章及收款专用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财务处名义出具的各种文件、报表、证明、发票、收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件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及保管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须在处长审批后,由综合财务管理科负责刻制并备案。
第五条 印章如有损坏需立即停用,印章管理人员须于当日向处领导报告后,将损坏印章移交综合财务管理科封存或销毁,同时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由处领导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并登记《印章保管登记表》(附件1),统一在综合财务管理科留样备查。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需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故离开岗位确需移交他人的,可由主管处领导指定专人代替,由上级主管领导负责监交,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附件2)。印章管理人员应向代管人员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印章管理人员回到岗位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限定在财务处办公室内,不得拿到办公室外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将相关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印章借用登记表》(附件3),经科长、主管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借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印章在不使用时,必须封存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用印前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附件4),表内需注明用印项目、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部门、用印人及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相关业务工作等需加盖财务处公章的,须经分管处领导审阅签批,涉及全处重大事项的须经处长审阅签批。
第十二条 不得在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印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清晰、正确。
第十三条 用印时要求印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在印章的管理使用中应严格把关,严格印章使用手续,确保用印准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印章保管登记表.xlsx

附件2:印章移交登记表.xlsx

附件3:印章借用登记表.xlsx

附件4:印章使用登记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