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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财务处证件管理办法

2018.07.05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处证件的使用,防范法律风险,结合财务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件包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收费许可证。
第三条 证件的保管。证件由处领导指定的证件管理人员负责。证件管理人员需切实负责,不得将证件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证件在不使用时,必须封存并妥善保管。
      如因故离开岗位确需移交他人的,可由主管处领导指定专人代替,由上级主管领导负责监交,填写《证件移交登记表》(附件1)。证件管理人员应向代管人员交代用证注意事项。证件管理人员回到岗位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
第四条 证件的使用。申请人需填写《证件使用申请单》(附件2),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处主管处领导签字批准,由综合财务管理科备案后方可申请使用。
对外使用证件,一般使用复印件,并注明只限于当次使用范围。原则上不提供证件原件及扫描件。
第五条 任何人严禁擅自复印、调换、涂改、污损、伪造证件,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证件移交登记表.xlsx

附件2:证件使用申请单.xlsx